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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储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3时许,储某某酒后驾驶皖K*****号牌机动车从袁寨镇西康社区居委会东康经东湖路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湖路西康路口,又自东湖路南侧行驶至东湖路北侧的临颍佳苑小区门口时,被袁寨派出所查获。经鉴定,储某某血液中含有酒精成分为102.6mg/100ml。

本院认为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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