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乡**村**号,现住绥德县**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3日0时20分许,党某某驾驶陕KS***号三轮摩托车途经绥德县文化路交警楼路段时被田庄中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为130mg/100ml,后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酒精度为95.88mg/100ml。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精度95.88 mg/100ml,坦白,认罪认罚,且为三轮摩托车,在深夜零时人少时在道路上驾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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