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陵刑事检察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325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黄陵县**小学副校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田庄镇**行政村,住黄陵县康崖底**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黄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上午7点左右,蔡某某因私事来到黄陵县某某小学办公楼李某某老师办公室,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被不起诉人党某某作为主管校园安全的副校长,被告知办公室冲突事宜后来到李某某办公室,要求蔡某某立即离开。因蔡某某未予理会,党某某用手抓住蔡某某的领口,将蔡某某抡倒致屁股着地,并在蔡某某的腹部和背部踢踩了几脚。蔡某某倒地后双脚乱蹬,大声喊骂,党某某用办公室的网线将蔡某某的双手双脚捆住,又用胶带将蔡某某的嘴巴粘住,留待公安民警处理,直至十几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诊断,蔡某某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蔡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田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等的证言;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某某小学平面示意图;以及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表现为党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动机是出于对副校长职责的错误解读,以及对校园安全问题的不当防范,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党某某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胶带、网线等由黄陵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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