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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党旭昇)(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党某某,男性,199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8时许,府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路卫校门诊附近有人被殴打”。接到指令后,城关派出所值班副所长封某某指派值班警务工作人员贾某某、刘某某前往处置。贾某某、刘某在处警现场询问了解情况后得知党某某因行走碰撞对路人郭某某辱骂、殴打,后党某某在附近的蒙娜丽莎店里随手拿了一条皮裤带,随后党某某手持皮裤带在前来询问情况的警务工作人刘某某的头面部抽打了一下,在贾某某的头面部抽打了三下,同时党某某向贾某某、刘某某身上吐口水,致使贾某某左眼胎擦伤(下胎皮肤),刘某右侧眉毛处软组织损伤,后贾某某、刘某某合力将其控制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1月19日被榆林市第五医院诊断党某某为复发性抑郁障碍,缺血性心肌病,被府谷县看守所送往榆林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至今。2020年1月23日,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党某某实施妨害公务安发生前后的精神状态,对妨害公务案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得出结论:被鉴定人党某某是一患双相情感障碍混合发作的患者,由于疾病症状的影响,使的党某某行为控制能力极差,易激惹性很强,诱发其实施了妨碍公务案,因此对妨害公务案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妨害公务案应负部分刑事责任。后民警贾某某与刘某了解到党某某患有抑郁症,处于发病期间,贾某某与刘某均予以谅解并出具谅解书,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根据鉴定意见其负部分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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