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会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南关十字东口路段巡逻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党某某饮酒后驾驶甘DP****的小轿车上路行驶。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1。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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