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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邬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号,现住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贵GMX***小型轿车从幺铺镇青方村沿贵烟线往幺铺镇陶关屯方向行驶,行驶至贵烟线103公里+560米处时,被安顺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邬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2.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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