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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21991********,汉族,大专文化,工作单位:延安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村**号,住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村**号。2021年01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00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J****7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大街市场沟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20】毒鉴字第1535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6.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积极悔罪、认罪,其在深夜人稀车少的时段驾驶机动车,社会危害较小,所在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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