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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望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10月11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汉族,大学本科,会计家住安徽省望江县**********。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31日被望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0时57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酒后驾驶皖HR3937号小型汽车,沿望江县**********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带至望江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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