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山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172号,现住本村。系********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榆林市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9日7时4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陕K*****小型轿车沿横山区二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横山区二街事故中队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横山大队民警拦停,发现该车驾驶人刘某某说话带有酒气,经对其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显示为:11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横山区红十字会医院提取其血液并送检。
2021年4月29日,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有“刘某某”字样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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