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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5********,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镇**路**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贵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吴某某见河道涨水,为给怀孕妻子补充营养,在贵定县**镇**附近河道内使用自制渔网(搬罾)非法捕鱼,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后将捕获的七、八条白鲦鱼(重约3两)放生后被当场抓获。经贵定县农业农村局对吴某某使用的渔网进行鉴定,吴某某使用的渔网网目小于5厘米,不符合捕捞规格,属于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及时将捕获的水产品放生,避免损害结果的进一步发生,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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