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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051972********,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技术有限公司**,住大连市中山区**路**号**。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宋某某酒后驾驶辽B08C0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91.73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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