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二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街道**市场**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和其妹妹吴某乙将自己电动车骑至南康区**街道办**中心**银行对面充电桩处充电,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正在此处充电的一辆未拔钥匙的亮黑色爱玛牌电动车(车型:小雄鹰CH旗舰版,车架号:16022172720****,发动机号:0970900****,防盗车牌:033***),吴某乙、吴某某遂将该辆电动车骑至对面“**超市”处,在超市购物后,将此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南康区**小区旁的一家电动车修理店。经赣州市南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108元。同年11月14日,吴某乙、吴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归案,并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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