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兰**,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21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信阳市**公司职工,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路六胡同16号,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六胡同16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经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兰**,于2020年11月27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兰**在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怡和摩尔城门口处见到被害人尹*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未拔出钥匙,随即将该电动车骑走至信阳市珠江村镇银行,后又骑至信阳市锦江酒店停车场供自己使用。经信阳市浉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于2020年11月15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657元。
本院认为,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兰**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