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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曾用名:兰某乙,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301197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乡**村**组**号,现住址:库尔勒市**乡**农场11-*-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3月12日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03月12日采取监视居住,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7日23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兰某甲酒后驾驶新MM****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博小区门口停车场行驶至开发大道路口处,与副驾驶人员王某某停车调换座位后,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兰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为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兰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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