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营检一部刑不诉〔2020〕697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住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营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营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后兰某某回到家中,彭某某随后也到了兰某某家中,兰某某看到彭某某来到其家中,兰某某持家中的扁担将彭某某打伤,经鉴定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得到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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