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1********,汉族,大学本科,达州市**协会秘书长、达州市某甲物流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住通川区**路。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9年12月1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以黎某某、罗某某、兰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案情重大、复杂延长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达州市口岸与物流发展办公室通过委托四川某某招投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达州市电子信息产品物流专线建设采购项目》的招投标。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某甲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知晓上述招标信息后与某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物流)经理黎某某商议以某乙物流参与投标,中标后由兰某某具体执行业务开展,某乙物流收取管理费及垫资利息。为中标取得该项目,黎某某安排公司员工罗某某配合兰某某有组织、有预谋地组织陪标公司、制作陪标文件,垫付陪标公司投标保证金,由某乙物流与陪标公司共同参与达州市电子信息产品物流专线建设项目投标。
达州市电子信息产品物流专线建设项目先后三次举行招标,2019年7月3日第一次发布招标公告,7月24日评标,投标公司:某乙物流、某丙物流、某丁物流,某戊物流,7月25日发布流标公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述某丙物流、某丁物流、某戊物流系某乙物流寻找的陪标企业;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8月19日评标,投标公司:某乙物流、某己物流、某己公路物流港,某秉物流,某丁物流,某戊物流,8月20日发布流标公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上述某丁物流、某戊物流系某乙物流寻找的陪标企业;2019年8月22日第三次发布招标公告,9月12日评标,投标公司:某乙物流、某己物流、某己公路物流港,某秉物流,某丁物流,某戊物流,9月17日发布中标公告,某乙物流以272.8万元中标,上述某丁物流、某戊物流系某乙物流寻找的陪标企业。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系民营企业家为公司发展与他人共同参与串通投标,到案后自愿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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