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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于莫某某的非法行医案)(公开版)_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广东省**市海陵区闸坡镇白某某南四巷14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律师:佘某某,男,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海陵岛闸坡滨海医院有限公司(私立民营医院)法人兼老板梁某某因该医院缺乏医生,在明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聘请莫某甲为该医院医生,从事医疗活动。自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莫某甲一直在该医院单独对就诊病人进行诊断、开具处方等医疗工作。2018年12月12日18时某某,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单独带领两名护士在该医院住院部值班,接诊有胸口痛症状病人吴某某志。莫某甲在对病人吴某某志进行仪器检测、问诊后无法确定病情的情况下,仅凭病人吴某某志叙述曾有胃病史而诊断吴某某志的病情为胃炎,莫某甲单独开具“奥美拉唑”、“维CB六”等三瓶医治胃病的针水,并指示当班护士给病人吴某某志注射治疗。当晚21时30分许病人吴某某志出现休克、没有脉搏及呼吸危重症状,这时莫某甲电话请教及通知休班在家或宿舍的有医生执业资格证的杨某某、郭某某、何国建三名医师及其他医护人员到场对病人吴某某志紧急抢救,当晚23时30分吴某某志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临床诊断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经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注册许可机构)对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案发当日单独治疗病人吴某某志所开具处方及医疗方式与吴某某志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无医师执业资格者莫某甲对被鉴定人吴某某志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无医师执业资格者莫某甲对被鉴定人吴某某志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某某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50%)。”

2019年7月2日,滨海医院法人兼老板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伍某某英达成和解协议,梁某某赔偿95万元人民币给伍某某英。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到**市公安局海陵分局投案自首。

2019年12月28日,被害人家属伍某某英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莫某甲责任。

本院认为,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的非法行医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1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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