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4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住栾川县**镇**路**号院,**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其朋友张某某等人在栾川县凤凰天街“老北京涮羊肉”饭店吃饭饮酒至当晚20时50分许回家休息。次日10时,该关驾驶豫C*****号牌小型轿车与其同事前往庙子购物,当车返回至栾川县迎宾大道寨沟口路段时,被栾川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抽取关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9mg/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具有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关某某驾车时血乙醇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