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冬日)(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64********,满族,初中文化,沈阳市**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镇**村**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于2020年4月1日21时15分,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F号丰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上木场街由北向南处被交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关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98.7mg/lOOml。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