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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发明)(公开版)_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23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朋友苗某某、朱某某饮酒后,在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高速公路口附近与辽F****0小型客车驾驶员于某某因车辆刮碰问题发生口角,后声称要与于某某换地方较量,遂驾驶牌号为辽F****8小型客车往楼房方向行驶。行驶至楼房派出所附近时,因于某某报警被公安机关拦截。关某某承认其为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现场对关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丹东东圣司法鉴定所鉴定,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与于某某达成和解,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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