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潢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关**,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74*****,汉族,高中毕业,潢川县定城办事处中心学校教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春申办事处**道*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3日被潢川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0时9分,被不起诉人关**酒后驾驶号牌为豫S***的两轮摩托车送突发疾病患者王**去诊所,行驶至潢川县定城办事处航空大桥北头附近时,被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关**体内静脉血液送往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关**血液乙醇含量为115.50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关**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关**系出于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而醉驾的,血液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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