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519**********,汉族,高中文化,系辽A****7号轿车驾驶人,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驾驶辽A****7号轿车沿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机动车车道内违章停车时,没有提醒乘客下车开门注意安全,车内乘客邓某某开右后车门时与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王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系自首、悔罪、初犯、偶犯,并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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