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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成龙)(公开版)_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303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梁山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轿车,沿梁山县公明大道行驶至梁山镇***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梁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8月30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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