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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武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涛源国际*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关某某饮酒后驾驶川S11***(临)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达州市达川区泰宁路桂圆小区门口路段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关某某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鉴定:所送检材(关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9.1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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