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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关长春)(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0日由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7时许,徐某某驾驶辽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321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634km+20m处时,追撞至前方同方向行驶关某某驾驶的吉G*****号小型轿车尾部,致使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1.7mg/100ml。属醉酒驾车,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犯罪行为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市院下发的《关于危险驾驶(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犯罪嫌疑人关某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经提请检委会决议:决定对关某某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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