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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冉双文)(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号,保定市**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2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联系在保定奥达制版有限公司做业务员的被不起诉人吝某某制作印刷用模板,在未经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二被不起诉人口头达成协议,被不起诉人吝某某以4200元的价格为冉某某非法制作“顺清柔”注册商标包装印刷模板七个。后冉某某使用该七块模板,非法制造、销售山东洁昕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顺清柔”牌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标识至少在25929件以上。冉某某违法经营额19540元,吝春雨违法经营额4200元。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25929件,刚达到追诉起点,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依法退缴违法经营赃款1954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_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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