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冉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冉某某酒后驾驶川S7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凤凰山往南外三里坪方向行驶。21时47分许,当该车行驶至达州市达川区达川大道一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并及时对被不起诉人冉某某的血液进行了提取、封存、送检,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冉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低,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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