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7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6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6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人冉某某酒后驾驶湘******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花垣县凉水井路段时遇交通巡查,执勤民警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冉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花垣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司法鉴定,送检的冉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3.392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6月1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酒精测试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决定对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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