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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冬青)(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冬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锡伯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XX边境派出所,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塔城市XX家属院X栋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2日晚,被不起诉人冬X与朋友吃饭期间饮酒。次日早上7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冬X驾驶白色长安牌车号为新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XX线11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12月03日09时14分对冬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120mg/100ml。 后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冬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7mg/100ml,检测结果为醉酒驾驶(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6080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冬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冬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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