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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光军)(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川SH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达川区河市镇锁口村一组向达川区河市镇方向行驶,即日13时许,该车行驶至经开区河新路路段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6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检测结果为84.6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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