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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刚)(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冯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7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现住山东省邹城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20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饮酒后驾驶鲁******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崇义路六中路口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冯某的血液样本,由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被不起诉人冯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冯某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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