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河南省叶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9日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 冯某某驾驶一辆灰色三轮汽车行驶至由南向北行驶至方城县Y006(方响线)400V响水台台区北干14号线杆处北侧12米处时与同向在前的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吴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冯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冯某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家属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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