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号**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定边县**镇**小村**处理厂与同事孙某某在喝酒的过程中因琐事引发纠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将孙某某的脸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民事已经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矛盾已经化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二人系同事关系,为了双方以后工作上的和睦相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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