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路**巷**号,现住址:晋州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44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GG***小型轿车,行驶至晋州市朝阳路与魏征街交叉口处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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