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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朝中)(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庄,现住宣威市**街道**城**幢**单元**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暂无。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上21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吃烧烤的过程中喝了一瓶青岛啤酒(500ml,度数在9度左右),21时50分左右,冯某某驾驶号牌为云A*****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宣威市**广场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的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OOmL,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宣威市**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8.15mg/1OO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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