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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系陕西**大一**。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日主动投案后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与袁某某(另案不起诉)、石某某(另案不起诉)一起喝酒,袁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视频聊天时,被害人薛某某的女朋友姚凤凤辱骂了袁某某,三人遂酒后来到榆阳区**路**大厦被害人薛某某及其女友居住的415号房,通过敲打、踢踹房门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薛某某出来协商视频辱骂一事,袁某某以“要么动武要么用钱”的语言相威胁,并指使冯某某写了欠条的模板,被害人薛某某被迫给付5000元现金后三人离开。

现袁某某的家属己退还5000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校**,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自诉。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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