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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72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雁塔****号,住陕西省延安市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3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驾驶陕A****3号,福克斯牌(蓝色)小型轿车,在延安市新区韶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新区轩辕大道与韶山街十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249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00mg/l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血液中乙醇浓度较低,行驶距离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辖区派出所也证实其无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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