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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单元**楼**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雷某某家中出事,送雷某某到射洪,遂醉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自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412号行驶至**道**段被设卡执勤的警察检查,被发现有酒驾嫌疑后到案。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2.3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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