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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冯**,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2********,汉族,初中毕业,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镇**路**物流园**物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2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临颍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以漯公(交)诉字【2020】2号起诉意见书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漯检一部交诉【2020】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5时31分许,被告人冯**驾驶豫A*****轻型货车,沿京港澳高速行驶至漯河段上行775KM+350M处时,因不注意安全驾驶且所驾驶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导致该车冲入安全施工区域内,并撞上施工保通员严**、师**,造成师**当场死亡,豫A*****轻型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许昌市诚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A*****肇事车辆技术状况检验:该车制动系统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师**头部、胸腹部及四肢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其损伤符合交通事故成伤特征;经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京珠高速公路执勤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驾驶员冯**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师**、严**无责任。案发后,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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