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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69********,汉族,小学毕业,邓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住邓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邓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车队负责人关某某伙同岳某某(已判刑)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内乡县***镇**村***组**沟、**组的山坡上非法采挖页岩,后运至邓州市***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砖。经查证,冯某某、关某某伙同岳某某共计非法采挖页岩79157.3吨,折合43493立方米。经内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每立方米页岩价格为9元,冯某某等人非法采挖页岩价值391437元。案发后,冯某某退赃450000元,关某某退赃20000元。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主动全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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