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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忻府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下午15时,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晋H****6号五菱面包车行驶至忻州市忻府区曹庄乡令狐庄村附近(忻金线14公里处)时被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后经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87.38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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