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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2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丙,男,1967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汉族,大学文化,住广东省名市茂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丙、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20年2月3日2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高新区**镇**十字路口**宵夜档吃宵夜时,与隔壁桌何某某、冯某丙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冯某丙、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四人随意殴打,致谢某某右眼、左前额、左侧肋部、背部、左前胸受伤,右下颚一颗牙齿被踢断。经鉴定,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4日,冯某丙、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一次性赔偿人民币十八万元给被害人谢某某,双方签定了刑事和解协议书。2020年7月19日、22日,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冯某丙分别到七迳派出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丙、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冯某丙、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系初犯、偶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丙、冯某甲、何某某、冯某乙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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