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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甲)(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不诉〔2021〕Z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94********,户籍所在地延安市子长县****村,现住延安市子长县****村,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延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4时许,在宝塔区李渠镇碾庄车管所旁一房间内,被害人白某某与冯某甲因车辆过户的问题发生争吵,白某某拿起烟灰缸打冯某甲时,被冯某某拦住,冯某某把白某某摔倒在沙发扶手边上,冯某某和白某某相互撕打,冯某甲见状后和冯某某将白某某挤压在沙发扶手边上撕打,导致白某某腰部受伤。经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鉴定,白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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