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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路**小区**幢**单元**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宿舍**房间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窃取张某某放在床边正在充电的华为P30 Pro手机一部。并将窃取的手机丢弃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路与**路交叉口路边。后该被盗手机被路人乔某某捡走,现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华为P3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 、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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