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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生生)(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号码32072119880808381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0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超速驾驶辽B****J号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滨海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公路**米处与同向前方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此事故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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