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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祥)(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KM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冯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依法带其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2020年2月25日,经司法鉴定,从被不起诉人冯某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1.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冯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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