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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绍庭)(公开版)_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会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3时40分许,会宁县公安局民警在会宁县会师镇开发区金三角十字西口检查过往车辆时,将醉酒驾驶车号牌为甘AM****的红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当场抓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13.2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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