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5195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中共党员,住邹城市**镇**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被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其废旧金属收购站内,分两次收购了张某某、韩某某(已判决)夫妻二人在邹城市**镇**路**路摊铺机配件烫平板两个。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没有核实物品来源的情况下,仍以每斤1.1元的废铁价格收购,并将其中一个烫平板按废品加价出售从中获利,另一烫平板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经邹城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块烫平板价值15985元。
2020年5月27日,邹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邹城市**镇**废品收购站将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传唤至太平派出所接受讯问。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赃物已退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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