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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静静)(公开版)_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2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区,住陕西省铜川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淳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淳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上午8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其男友徐某某**镇**村的家里,趁家中无人之际,先进入徐某某父亲徐**居住的卧室里,用一把红色螺丝刀将房内的一个木箱子撬开,在箱子内放置的银桥酸奶箱里盗走现金2000元(20张100元面额),后进入徐某某居住的卧室内,在徐某某床上被子里夹着的钱包里盗走现金1000元(10张100元面额),共计盗窃现金3000元,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盗窃后独自一人前往贵州并将这3000元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0年4月2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前往方里派出所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现已将3000元向徐某某退赔,并得到了徐某某及其家人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退赔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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