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检刑不诉〔2020〕33号
犯罪嫌疑人某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某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中山区高原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某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82.27 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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